手機簽賭 陸軍二兵洪男於去年5、6月服役期間,在后里營區內以手機向賭博網路下注簽賭,在軍事法制官
偵訊中自稱獲利62萬元,或獲利10萬元,或獲利80萬元,台中地院依罪疑唯輕原則,應從被告最有利認
定,認定他賭博投注獲利10萬,法官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「在營區賭博罪」將洪判刑2月,得易科罰金,並
沒收犯罪所得10萬元。可上訴。
法官審酌,洪男(22歲)犯案時為現役軍人,肩負保衛國家安全責任,在國家軍營營區內待命值勤,除維
護基本軍紀外,猶應具有高度警戒意識,僅欲貪圖個人利益,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,視嚴謹軍紀於無
物,竟在軍營營區內賭博財物,甚或向軍中同袍借用手機賭博,且賭博期間非短,嚴重敗壞軍紀,原應從
重量刑,但考量犯後坦承犯行,遂判刑2月,以資懲儆。
中檢起訴指出,洪男於2021年2月23日入伍,在陸軍擔任二兵至同年8月27日退伍,於同年5至6月期間,
在后里營區內,利用自己手機或向同單位官兵黃男、湯男、杜男等人(涉嫌幫助在營區賭博部分,另飭由
憲兵指揮部台中憲兵隊偵辦)商借手機後,連結網際網路。
洪男以個人或由杜男、湯男個人資料向「多金」、「利亨」及「HOYA」等优惠活动賭博網站申設會員帳號及
密碼登入上揭賭博網站,與經營網站不詳組頭對賭,以比點數大小論輸贏之方式,下注賭博,在營區內多
次下注賭博。經同單位官兵發現舉報,因而查獲 手機簽賭 。
台中地院經查,洪男就在去年5、6月間賭博獲利金額,分別於軍事法制官詢問中或偵訊中自陳獲利62萬
元,或稱他投注獲利約10萬元,或稱他獲利約80萬元。法官審酌依洪所述投注暨利用同袍手機下注,並依
罪疑唯輕原則,應從對他最有利認定,認定洪於本案賭博投注獲利為10萬元, 手機簽賭 且未扣案,判決沒
收犯罪所得10萬元。